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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月1日起,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零售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据了解,为了加强隐形眼镜市场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6年4月出台了《角膜接触镜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标准(试行)》。根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和《标准》。隐形眼镜零售企业必须通过人员与培训、场地及设施、管理制度及设施、销售与售后服务、隐形眼镜专项规定Ⅲ等5大方面的考核,才能拿到许可证。其中隐形眼镜专项规定Ⅲ又有六项规定,包括对初次配镜者,应索取最近半年内眼科医生的验光处方等。
标准出台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全县眼镜店进行了调查摸底,调查显示,我县有18家零售企业的现状与标准比较有不少差距。药监局向这些企业发出了申请许可证的通知。对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等人员进行了法规培训,积极筹备并指导企业按标准实施。目前18家企业中有9家申报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通过现场考核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取得了许可证的有天明眼镜店2家、大光明眼镜店3家、新潮眼镜店、增明眼镜店、博士眼镜店、灵灵眼镜店。这9家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对医疗器械法规方面都有相应了解和知晓,并都配有相应的验光设备。
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从2007年1月1日起,在购买时要认准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如发现无许可证而在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情况,可以举报,药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隐形眼镜是角膜接触镜的俗称,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特殊商品,其质量、工艺流程、消毒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若配戴不当或产品质量有问题,会出现眼睛酸涩、充血、模糊、溃烂、角膜变形等问题,最常见的是结膜炎,严重的会导致角膜炎甚至失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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