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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OK镜致残 消费者一审获赔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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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4: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市学生吴某为此打了7年官司,此诉讼曾被中消协评为全国十大最憋屈维权事之一。
    因佩戴OK镜导致视力下降,角膜溃烂,司法部门鉴定为8级伤残,辽宁省大连市学生吴某将配镜单位大连第三人民医院精益眼镜店(以下简称大连三院精益眼镜店)起诉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历时7年,2007年底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大连三院精益眼镜店加倍返还配镜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15万元。该起诉讼曾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2005年全国十大最憋屈维权事之一。
    2000年6月,准备参加高考的18岁高中生吴某来到大连三院精益眼镜店配眼镜。工作人员推荐他佩戴产自“美国视康眼科视学中心”的OK镜。吴某花1980元配了一副OK镜,同时购买了380元的护理液。
    佩戴OK镜不久,吴某眼睛出现红肿症状,视力开始下降。他先后到大连第三人民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及北京同仁医院诊治,医院诊断为眼角膜炎,并出现点状斑翳。
    2000年9月,考入大连某大学的吴某数次眼病复发并引发头痛后遗症。经过鉴定,吴某上述症状为佩戴OK镜所致,已构成8级伤残。吴某将大连三院精益眼镜店起诉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诉称因佩戴OK镜导致眼睛伤疾无法继续读书,已被其就读的大学劝退,要求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约25万元。
    受理此案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大连三院精益眼镜店为吴某佩戴的OK镜是从欧科镜光学制造(大连)有限公司所进,该公司1999年成立后,即为美国视康眼科视学中心OK镜产品的联营、销售和服务代表。原国家药品管理局于2001年8月下发通知说明,1998年该OK镜在进行申报注册时,提交的是伪造的美国相关部门允许该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决定撤销该产品的注册证,并责成辽宁省药监部门对欧科镜光学制造(大连)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同时,2001年卫生部在给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复函中称,欧科镜光学制造(大连)有限公司生产OK镜,未经注册即在国内销售,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大连三院精益眼镜店出售给原告的OK镜已经是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为非法产品而禁止销售,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后果与佩戴的OK镜没有关系,因此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责。
    日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大连三院精益眼镜店赔偿原告包括加倍返还配镜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15万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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